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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2日由國家版權局等四部委聯合啟動的“劍網2014”專項行動,和以往不同的是,本次專項行動將保護數字版權、規範網絡轉載、支持依法維權和嚴懲侵權盜版確定為四項重點任務。特別是此次行動將加強對新聞網站的監管力度,嚴厲打擊未經許可轉載、非法傳播他人作品的侵權盜版活動。作為一個在國內擁有近億用戶的新聞客戶端,未經許可抓取他人新聞內容的“今日頭條”首當其衝,在“劍網2014”專項行動伊始便被行政立案調查。此舉再次給新聞作品使用者敲響了警鐘。
  對於新聞作品的版權保護,人們一直以來心中存在著疑問:新聞是作品嗎?適用於著作權法嗎?傳播之前需要獲得許可嗎?《版權周刊》本期將話題聚焦新聞作品的版權保護,共同探討新聞維權的難點與出路。
  核心提示
  ★新聞是不是作品,獨創性是關鍵。新聞中獨創性的表達要受著作權法保護。
  ★媒體保護版權,當學習法律並積極主張權利。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已經為新技術的應用留下了足夠空間。
  ★無論新技術如何發展,“先授權後使用”都是不可逾越的底線。
  ★應對新技術,媒體當修好內功,完善授權使用和利益共享機制,最終實現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傳播者的合作共贏。
  什麼樣的新聞構成作品受保護
  □對話人: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高級研究員 傅鋼
  《中國新聞出版報》記者 方圓
  一些新媒體的運營者和公眾認為,新聞就應廣為傳播,傳播不需要授權。於是,新聞作品成了一些人眼中的“免費午餐”,未經授權便在網絡或新媒體客戶端使用。
  事實上,雖然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本法不適用於時事新聞”,但並非所有新聞都屬於“時事新聞”。那麼究竟什麼樣的新聞構成作品,並受到法律保護?《中國新聞出版報》記者就此採訪了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高級研究員傅鋼。
  時事新聞與新聞作品有何區別?
  傅鋼:單純的時事新聞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在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時事新聞”被定義為“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對於一則新聞來講,如果只包含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基本新聞要素,只是客觀事實本身,則構成單純的事實消息,不屬於作品。
  但是,如果一則新聞加入了作者獨創性的情感表達、評論分析等成分,如深度報道、人物特寫、新聞評析等,則另當別論。新聞工作者在撰寫這些新聞時,並不是簡單敘述一個事件,而加入了自己的獨立思考並用個性化的語言表達出來,則不屬於單純的事實消息,其中有獨創性的表達成分要受著作權法保護。
  現實實踐中,事實消息所占的比重越來越低,大眾更願意閱讀文筆流暢、夾敘夾議的獨創性新聞,這些新聞作品獨創性程度很大,相關作者付出了大量的智力勞動,當然應該給予充分的法律保護。
  新聞作品生產者應如何梳理版權?
  傅鋼:版權是傳統媒體最核心的資產,進行有效的版權管理是媒體最核心的工作之一。
  媒體在版權管理時需要有一個完整的架構,才能保證版權管理沒有漏洞。
  版權管理大體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要做好作品版權歸屬的管理工作,明確法人作品與職務作品,對採編記者、文字編輯、美術編輯等人員創作成果版權歸屬在合同中進行約定,這樣可以避免傳統媒體與內部人員的版權糾紛。另外,要對內部人員進行版權培訓,在審稿時進行版權審查,防止作者一稿多投、作品抄襲等;修改稿件不超過必要限度,防止侵犯作者修改權等。
  媒體對已有作品的再利用或對外授權環節中,要註意原作者的授權範圍,擅自使用則容易引起法律糾紛。媒體在做這些事情的時候,應建立專門的版權管理機構進行統籌,結合自身的工作流程和部門分工制定版權管理制度,並建立相關的檔案制度、侵權監測機制等。
  為什麼新聞作品維權成功的案例不多?
  傅鋼:新技術的出現大大方便了作品的複製和傳播,大多數網民版權意識淡薄,習慣免費使用作品,部分不法商家利用發達的互聯網技術迎合網民的免費需求進行作品的侵權,成本極低。而權利人維權如果採用司法途徑,需要聘請律師、對證據進行保全、參與冗長的訴訟流程等,花費的金錢成本和時間成本非常高昂,再加上目前很多判賠額偏低,導致維權成本遠遠高於侵權成本的怪現狀。
  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全社會方方面面一起努力,最核心的破局方式還是在執法和司法層面要加大判決賠償的力度,嚴懲侵權者,改變維權和侵權成本倒掛的局面;另一方面要鼓勵網民養成使用正版、抵制侵權的習慣。此外,立法上應對海量授權、互聯網轉載等方面有所突破,在促進作品傳播的同時更加強調保障著作權人的權利。
  新技術環境下該如何保護新聞作品?
  傅鋼:技術日新月異,昨天有網頁侵權,今天有APP侵權,明天或有其他新的侵權形式。但只要是侵權,就應該受到法律製裁。傳統媒體在保護自己的權利方面應該至少註意以下幾點:
  1.練好內功,加強自身的版權管理力度,對自身的版權情況有清晰的瞭解。
  2.傳統媒體應該善用“權利標識”,可通過發佈通知等方式,聲明對自己的作品的控制,如近期重慶報業集團的公告。也可以在文末註明“××媒體獨家稿件,未經許可不得轉載”等文字,作為一種權利聲明。
  3.傳統媒體應積極使用技術保護措施,在自己網站和APP上進行技術保護,設立防止惡意抓取協議文件,防止他人對文章進行肆意的複製。
  4.建立版權監控體系,通過內部機構或與外部的律師事務所合作,及時瞭解侵權狀況,如果遇到網絡侵權的現象,則應適時拿起訴訟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5.善於使用新的傳播技術,比如自己設立出色的網站、APP,設立適於移動閱讀的Wap站,加大自身內容的傳播力度。
  6.面對新媒體,可以採取開放、合作的態度,完善授權使用和利益共享機制,最終實現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傳播者的合作共贏。
  新聞生產者 維權需先懂法
  □趙紅仕
  當前新媒體轉載、使用新聞作品的侵權現象仍比較普遍,這並非剛剛發生的新問題,而是伴隨著新媒體的興起就一直存在。今天,當這個問題成為社會熱點,有人認為是法律法規缺失造成的,呼籲健全法律法規;有人認為是執法不嚴造成的,呼籲加強市場監管;還有人認為,是我國社會整體版權保護意識不強造成的,呼籲加強公眾的版權教育。筆者認為,以上這些觀點都有其一定的道理,但都不是造成當前問題的主因。
  維權需要權利人積極主張
  新媒體轉載緣何成為社會熱點?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要從著作權執法的特點談起。著作權執法,與其他領域執法相比較,其鮮明的區別在於其程序啟動的被動性。和新聞出版、“掃黃打非”乃至食品藥品執法、環境污染執法等相比,大多執法是執法機關主動立案調查,不需要或者說並不依賴受害人的投訴舉報。而著作權執法,在一般情況下,案件的啟動都由被侵害人的投訴、舉報發起。特別是新媒體環境下,沒有權利人的投訴,執法機關很難啟動立案調查程序。這是由著作權自身的特點決定的。
  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複製發行他人作品,只有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前提下,才可能構成侵權。在案件查辦中,執法機關有義務舉證證明,行為人的行為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否則,案件就不成立。在以往我們查辦的案件中,即便行為人自己已經承認了侵權行為,但如果不能找到著作人,或者不能取得著作權人未給予授權的證明,案件也難以成立,執法機關依然面臨錯案追究的風險。
  尤其是在信息網絡條件下,一個行為主體使用的作品往往數量巨大、牽涉到分散在不同地域的眾多著作權人,在這當中,哪些作品取得了授權,哪些作品未取得授權,以及授權是否合法等,這些事實只有權利人和使用者雙方知道,在被侵權人不主張權利的情況下,除非侵權人主動到有關部門自首,否則,第三人很難知道發生了侵權行為,更不要說調查取證了。
  所以說,著作權執法的特點就決定了,做好著作權保護需要權利人的積極維權。
  重創作輕保護不可取
  媒體在維護自身權益方面做得怎麼樣呢?
  經過調研,我們發現,由於傳統媒體的功能定位、資產屬性以及績效考評機制,都是只關註優秀作品的創作,而不關註作品權利的保護。絕大多數傳統媒體長期疏於版權管理,既沒有建立版權資產管理制度,也沒有專門的部門、專職的人員去進行版權資產的管理、運營、保護工作。在這種體制下,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創作的優秀作品,往往報道出去以後就束之高閣,無人問津了。他們只把辦公樓、傢具、車輛看成是資產,而沒有把自己的作品當成資產。其實,只有作品才是媒體的核心資產,才是媒體核心競爭力的體現。
  還有人朴素地認為,盜版是違法行為,執法機關會處罰他的,何必自己費時費力去告呢。這種思想,在傳統媒體中非常普遍。所以,他們遇到侵權行為的時候,往往不是積極行動起來主張權利,而是去埋怨指責他人,這其實是對版權保護特性的不瞭解,也是對自身權利的忽視。
  新聞作品的生產者直到發現侵權者已經在不知不覺中“做大做強”了,甚至通過侵權行為聚斂了巨額財富,這才意識到,原來一直被自己忽視的那些作品是真正的金礦,此時才積極行動維護權益。而這時,侵權行為人往往已經通過違法行為聚斂了大量財富,侵權手法也會更加隱蔽,自我保護的能力更強,打擊處理的難度也就更大了。
  新媒體 “先授權後使用”底線不可越
  □對話人:北京市版權局版權保護處處長 趙紅仕
  《中國新聞出版報》記者 方圓
  有人認為,新媒體在作品傳播方面具有技術優勢,應當鼓勵;但新技術應用與著作權法之間的矛盾,阻礙了新媒體對於新聞作品的傳播。還有人據此提出,著作權法應該修改,給新技術的應用留下更多的制度空間。這些觀點是否正確?《中國新聞出版報》記者就此採訪了北京市版權局版權保護處處長趙紅仕。
  《中國新聞出版報》:現行著作權法的保護,是否限制了新興技術的使用?
  趙紅仕:鼓勵創新、保護優秀作品的創作、傳播、應用,是著作權法的宗旨。對於有利於促進作品傳播的新興技術的應用,著作權法一向是開放、包容的。在信息網絡條件下,為了不因著作權的保護而限制新興技術的應用,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已經做了制度安排,通過“避風港製度”的設計,規定了大量的免責條款,為包括搜索鏈接、網絡存儲、網絡傳輸在內的新興技術的發展應用留下了足夠的空間。
  《中國新聞出版報》:新技術的出現是否可以“繞過版權”,實現“不經許可傳播他人作品”?
  趙紅仕:新興傳播技術的發展,可以改變作品傳播和使用的產業鏈條,提升作品的社會經濟價值,催生新的商業模式,這其中蘊涵著巨大的商業機會。最先把握這種機會的人往往能夠獲得巨大的商業成功。著作權法接納並鼓勵這種探索。但是,我們需要清醒地認識到,無論技術如何發展,都不可能實現一種“可以規模化、商業性地通過傳播他人作品獲利,但不必取得許可或支付報酬”的商業模式。這是著作權制度不可跨越的底線。
  在近日發生的某新媒體版權糾紛中,有關單位高調宣稱,自己採用了先進的傳播技術,這種技術可以不經過許可就傳播他人作品,不需要購買版權,也不存在版權問題。其實,這種高調是十分危險的。縱觀近年來查處的天線視頻侵犯著作權案、快播公司侵犯著作權案等一批典型案件,在案件查辦之初,這些單位負責人無一不是高調宣稱自己採用了先進技術,不需要取得授權,結果卻都一步步滑向侵犯著作權罪的深淵。
  隨著新技術的發展應用,將來還會出現更多更好的作品應用方式,提高作品傳播利用效率、降低作品傳播成本,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便利,但是,無論何時何地,只要有人宣稱他掌握了某種不需授權就能規模化、商業性地傳播他人作品的技術時,著作權人和執法部門必須高度警惕,因為,這很可能是一場規模化侵權活動的開始。
  《中國新聞出版報》:面對嚴峻的形勢,作為大量新聞作品的生產者,傳統媒體該怎麼辦?
  趙紅仕:首先是要提高維權意識。法律的威懾不在於其嚴苛,而在於必行。只有我們提高了維權意識,發現侵權行為立即依法維權,不姑息、不縱容,才有可能對違法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其次是要增強維權能力。只有意識到版權資源是媒體最重要的資產,是安身立命的核心競爭力所在,我們才能在提高版權管理水平,增強維權能力上下功夫。媒體需要建立內部版權管理制度,設定專門的機構或人員,撥付專門的工作經費來管理、運營、保護這些重要資產。還要借助行業協會的力量,集體維權,形成打擊盜版的合力。
  再次是要堅定維權的信心。當前,我國已正式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版權保護工作。我國的著作權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健全,執法體系也比較完善,民事、行政、刑事的維權機制運行規範,渠道通暢。就目前出現的熱點案例來說,其侵權行為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完全可以得到解決。(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編輯:S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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